本指南适用于企业开展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申请和办理。
项目编码:18006
项目名称:国内企业在境外开办企业(金融类企业除外)和机构核准。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第二章第六条: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
商务部政务大厅(9号窗口)
商务部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司
无限制。
(一)申请人条件
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
(二)具备或符合以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我驻外使(领)馆出具支持意见。
2.有关部门批准出口所涉限制出口的产品或技术准予出口的材料。
3.相关部门同意到未建交、受联合国制裁等国家投资的书面意见。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三)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以批准: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2.未获得我驻外使(领)馆出具支持意见。
3.未获得有关部门批准出口所涉限制出口的产品或技术准予出口的材料。
4.未获得相关部门同意到未建交、受联合国制裁等国家投资的书面意见。
5.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核准的。
6.其他不予以批准的情形。
(一)申请材料清单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窗口报送方式提供材料。
(一)接收方式
窗口接收:中央企业提交到商务部政务大厅,地方企业提交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
(二)办公时间
商务部政务大厅: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其各自规定。
(一)地方企业
(二)中央企业
(一)新办
地方企业提交申请材料、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受理、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提交商务部,商务部审查与决定、商务部出具书面核准决定并委托地方商务主管部门颁发《境外投资证书》。
中央企业提交申请材料、商务部受理、审查并作出决定、商务部出具书面核准决定并颁发《境外投资证书》。
(二)变更
程序同新办。
(三)补证
提供在全国性报纸上发布的证书"遗失"声明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中央企业到商务部、地方企业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补证。
(四)注销
在"境外投资管理系统"对拟注销的境外进行"终止"操作,生成"企业境外投资终止报告表",打印盖章后与投资证书原件一起提交商务部或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商务部或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出具"企业境外投资注销确认函"。
地方企业30个工作日,中央企业20个工作日。
免费。
(一)《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企业境外机构证书》
(二)商务部批件。
做出行政决定后,中央企业和地方企业分别到商务部政务大厅和地方商务主管部门领取证书和批件。
(一)依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依法提供申请材料的权利。
2.对行政部门进行监督的权利。
(二)依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提供真实申请材料。
2.遵守境内外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3.要求境外企业中方负责人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报到登记。
4.向原备案或核准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境外投资业务情况、统计资料,以及与境外投资相关的困难、问题,并确保报送情况和数据真实准确。
管理系统填写咨询:(010)67870108
电话业务咨询:中央企业(010)65197451
地方企业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
电话投诉:(010)65197970
(一)办公地址:商务部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2号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所在地
(二)办公时间:
商务部政务大厅: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其各自规定。
自受理之日起,可在“境外投资管理系统”中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