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许可

日期: 2018-11-19

一、行政事项名称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二、行政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三、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十条;

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商务部、工商总局2004年第3号令);

四、《〈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商务部、工商总局2005年第14号令);

五、《外派海员类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规定》(商务部2005年第15号令);

六、《商务部关于执行〈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合发[2004]473号);

七、《商务部关于引发〈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商合发[2004]474号);

八、《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企业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所需材料的通知》(商合字[2004]83号);

九、《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对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实行网上公示的通知》(商合字[2004]85号);

十、《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边境小额贸易企业申领或换领〈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合字[2004]81号);

十一、《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

十二、商务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外派海员类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商合发[2010]148号)


四、申请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注册3年以上,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中西部地区企业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二、具有相当经济能力,资产负债率不超过50%,无不良行为记录。

三、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办公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

四、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五、具有足额交纳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的能力。

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对外劳务合作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专职培训管理和财务人员均不少于2人,法律人员不少于1人。

七、具有相应市场开拓能力和现场管理能力。

八、具有一定的工作基础,近3年向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提供外派劳务人员不少于300人。


五、申请材料


一、企业申请报告。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银行资信证明原件。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验资报告、财务年度报告、资产负债表复印件,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原件。

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固定场所租赁证明原件。

五、公司章程、经营管理制度、ISO质量管理体系证书复印件。

六、相关专业人员证书复印件。

七、拟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的国别及地区可行性报告。

八、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出具的提供外派劳务人数证明原件。

九、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六、许可程序


一、企业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应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企业的申请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之内做出是否许可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答复。不予许可的,应说明理由。

三、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申请企业的全部材料审定合格后,在商务部网站合作司子站“网上公示”栏目中对企业的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社会公众对申请企业的有关情况无质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程序对企业的申请予以核准。

四、企业自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许可之日起30日内,办理交纳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手续,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领取《资格证书》。


七、告知方式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批件、网上告知

八、承诺时间

15个工作日

九、主管单位及办公电话

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司 服务贸易出口处 咨询电话:010-65197593

十、行政监督

行政监察部门 010-65197970 65198815 84095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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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许可.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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